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
公文标题作为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为文字工作者所重视。依照规范准确拟制公文标题是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保证。公文写作不同于文学创作或其他应用文书写作,它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要想拟制出准确精当的公文标题并非易事,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便是其中一只“拦路虎”,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一、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的依据
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对公文标题的拟制及标点符号使用做了相关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需要,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以下简称《条例》),其中第九条第七款对公文标题结构进行了明确,“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但对标题能否使用标点符号则没有相关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也就是说,从2012年7月1日起,再没有相关法规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问题进行硬性约束,从业人员在起草公文时是可以在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的。即使从已经废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相关规定“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来看,也只是强调了“一般”原则,但在公文实际应用中有很多“例外”情形,通过使用标点符号使标题变得清晰明了,让受众感觉简洁易懂。因此,公文作为应用文的一个分支,其根本用途在于“应用”,只要能够准确沟通信息,提高办事效率,标题中完全可以使用标点符号。事实上,自《条例》颁布以来,上自国务院办公厅,下至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发布的公文,标题中出现标点符号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说,公文标题中不使用标点符号既于法无据,也与实际不符。
二、公文标题中常用的标点符号
毫无疑问,公文标题根据行文需要使用部分标点符号,对帮助受众理解公文内容,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书名号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标题中出现法规、规章名称时应加书名号,这一做法成为机关公文写作者的共识且一直沿用至今。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等。
另外,标题中如出现著作名、报纸名、刊物名、文章篇名等时,也使用书名号。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人民日报〉、〈求是〉杂志发行工作严格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通知》等。
(二)顿号
标题中有多个表示并列关系的词或词组时,使用顿号表示停顿,起到舒缓语气的作用。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改善一线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切实关心医务人员身心健康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